限购政策下的车辆所有权归属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5-18 09:51) 点击:342 |
限购政策下的车辆所有权归属 在车辆限购政策下,实际出资人与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购车指标但主张车辆所有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我国各地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猛,导致城市交通拥堵、大气污染等问题日趋严峻,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先后出台了汽车限购措施,遏制车辆过快增长。限购政策下,由于购车指标有限,出现了大量“借名登记”、“车户分离”等车辆的形式物权和实质物权相分离现象,引发诸多有关车辆所有权的纠纷。 争议焦点就是在限购政策下,车辆实际出资人和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时车辆归谁所有,实际出资人能否取得车辆所有权。 机动车所有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继受取得,所有权的转移一般以实际交付为要件。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分为登记生效原则和登记对抗原则,机动车物权的设立采登记对抗原则,即登记不是取得机动车物权的必要条件,但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机动车的实际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对车辆具有实质所有权。但在限购政策下,对于车辆实际出资人能否取得所有权就会出现分歧。 从行政法角度看,购车指标是一种行政许可,是行政相对人购买车辆的必备法律资格。如果不具有购车指标,实际出资人能否取得机动车所有权呢?对此,存在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机动车所有权的取得在物权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在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实际出资且占有使用的情况下,车辆的实质所有权应归其所有。购车指标并不是所有权的本身,不具有所有权性质,不能因不具备购车指标就剥夺其因买卖而取得的所有权。否定说认为,车辆实际所有人不能由于出资而当然取得所有权,否则就很容易规避限购政策。购车过程中,当所有权的取得需要以具备某种资格为前提时,不具备相应资格就无法取得所有权。 车辆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方式取得,但如果行政规章设定了取得物权的相应资格条件,实际购车人又不具备相应资格时,无法取得车辆所有权。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变相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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