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主体是谁?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7-30 14:06) 点击:231 |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主体是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知,有权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极其近亲属,只有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据此,交通肇事中的“无名尸”案,由于无法查清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就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为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没有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方式: 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在肇事人愿意且积极赔偿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考虑到肇事人的认罪态度和将来的量刑问题,以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将来可能提起诉讼的时效问题,公安机关可以与肇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但公安机关无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民政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由检察院向民政部门提出建议,由民政部门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民政部门作为无名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依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可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负有救助的职责,不仅体现在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还应当包括在其遭受人身损害后对其提供法律援助,为其主张民事赔偿权利。这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社会的进步,填补了公民权利保障制度中的一个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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