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是什么?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13 13:38) 点击:164 |
离婚后,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⑴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离婚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已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经济帮助只是从原来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而不是夫妻抚养义务的延续。 ⑵ 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也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前者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后者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 条件:⑴ 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⑵ 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负担能力;⑶ 这种帮助是用来解决一方离婚时的生活困难,因而是临时的而不是长期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 对外国人与我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要求离婚的规定有哪些?? ⑴ 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 ⑵ 按此规定,当事人可依我国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⑶ 双方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在我国境内,并且在我国有户籍,或者在华有居所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⑷ 根据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原则,由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的涉外离婚诉讼,一律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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